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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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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審查收費標準
第一條 審查以書面或召開會議為之,如需辦理細部調查者應安排現場會勘至少乙次,都市計畫區(非山坡地範圍)內的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案件,得視審查委員需要安台現場會勘,如有地質鑽探成果者應並同辦理岩心箱實體檢視至少乙次。
第二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收費標準,是以地質敏感區疊面積計算如下表所示,理事會可視特殊狀況和條件下可調整審查收費標準。
山崩地滑和活動斷層 |
審查收費金額 (新台幣,單位:元) |
委員人數 |
0.1公頃(含)以下 |
60,000 |
2 |
0.1公頃~0.5公頃(含) |
100,000 |
3 |
0.5公頃~1.0公頃(含) |
120,000 |
3 |
1.1公頃~10公頃(含) |
120,000+10,000/每增加1公頃 (不滿1公頃,以1公頃計) |
4 |
10公頃以上 |
210,000+10,000/每增加5公頃 (不滿1公頃,以1公頃計) |
4 |
地下補注和地質遺跡 |
審查收費金額 (新台幣,單位:元) |
委員人數 |
0.06公頃(含)以下 |
15,000 |
2 |
0.06公頃~0.10公頃(含) |
20,000 |
2 |
0.1公頃~1.0公頃(含) |
20,000+1,800/每增加0.1公頃 (不滿0.1公頃,以0.1公頃計) |
2 |
1.1公頃~10公頃(含) |
36,200+4,000/每增加1公頃 (不滿1公頃,以1公頃計) |
2~3 |
10公頃以上 |
72,200+4,000/每增加2公頃 (不滿2公頃,以2公頃計) |
3~4 |
20公頃以上 |
92,200+4,000/每增加5公頃 (不滿5公頃,以5公頃計) |
4 |
備註:
1. 針對山崩地滑和活動斷層之地質敏感區,如無進行細部調查之申請案件,得依前述面積計算減半收費。
2. 申請基地同時具有兩種(含)以上地質敏感區併案送審,得視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內容、規模、複雜性…等狀況,可依表調整收費。
3. 為鼓勵技師自行引進山崩地滑和活動斷層及地下補注和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審查業務,提高本會業務收入,對個人引進(承辦技師)審查案件費用給予技師4%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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