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
小
中
大
公會介紹
成立沿革
組織章程
組織架構
歷屆理事長
現任理事會
現任監事會
現任委員會
入會申請
會徽介紹
公會願景
聯絡資訊
聯絡表單
鑑定業務
鑑定項目
鑑定案申請書及須知
鑑定手冊
審查業務
特殊結構設計審查
建築物耐震初評及詳細評估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助區審查
教育訓練
(品管回訓)113年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
(品管)113年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政府補助)113上半年及113下半年產業人才投資課程
營造業評鑑
營造業評鑑辦法
營造業評鑑基準表
相關表單下載
其他業務
居家房屋健診
專任技師介聘
逐案簽證技師介聘
場地租用辦法
廠商及顧問公司擬聘用技師資訊
建築物公共安全耐震評估檢查申報
公會活動
社團活動
最新消息
研討會訊息
旅遊活動
其他活動
下載專區
公會會訊
公會會訊
identification
鑑定業務
首頁
鑑定業務
鑑定案申請書及須知
鑑定業務
鑑定項目
鑑定案申請書及須知
鑑定手冊
鑑定案申請書及須知
鑑定案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繳鑑定案申請書,同時繳納新台幣
伍仟元整作為鑑定案申請費
,由本公會填發收據。
申請人應全力配合本公會鑑定技師前往現場初勘。
鑑定公費由本公會派鑑定技師完成初勘計算後,通知申請人繳納。
本鑑定案如遇下列情形,申請人同意按下列辦法處理:
申請人簽訂申請書後,因故提出鑑定之解除時,且鑑定技師尚未前往辦理初勘作業,申請費全部無息退還。
本公會收到申請人申請書後,如無法受理鑑定工作時,申請費無息全部退還。
申請人接到本公會通知繳納鑑定公費,而未能在三十日內繳納及簽署鑑定公費同意書,視為自動提出鑑定之解除,申請費全部不予退還。
申請人簽署鑑定公費同意書,並繳納鑑定公費後,因故提出鑑定之解除者,如提出時,鑑定技師已前往現場展開鑑定作業,鑑定公費扣減申請費新台伍仟元整及扣除鑑定技師實際已支 出成本後無息退還。
上開4之情形若
超過十日
始提出鑑定之解除者,扣除公會行政費用和技師實際已支出成本後,餘款無息退還。公會行政費用為技師實際已支出成本的
百分之二十
,但不得低於鑑定公費的百分之五。
鑑定技師提出鑑定報告書草稿已送達本公會,所繳之鑑定公費全部不予退還。
上述日期均包括簽訂或簽署當日,如遇星期例假日順延,又退款日期均在次月月底,且無息退還。
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得向本會申請該戶鑑定報告書影印本。
相關檔案
最新鑑定案申請書(附申請須知).doc
委任書.doc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