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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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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案申請書及須知

  • 鑑定案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繳鑑定案申請書,同時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作為鑑定案申請費,由本公會填發收據。
  • 申請人應全力配合本公會鑑定技師前往現場初勘。
  • 鑑定公費由本公會派鑑定技師完成初勘計算後,通知申請人繳納。
  • 本鑑定案如遇下列情形,申請人同意按下列辦法處理:
  1. 申請人簽訂申請書後,因故提出鑑定之解除時,且鑑定技師尚未前往辦理初勘作業,申請費全部無息退還。
  2. 本公會收到申請人申請書後,如無法受理鑑定工作時,申請費無息全部退還。
  3. 申請人接到本公會通知繳納鑑定公費,而未能在三十日內繳納及簽署鑑定公費同意書,視為自動提出鑑定之解除,申請費全部不予退還。
  4. 申請人簽署鑑定公費同意書,並繳納鑑定公費後,因故提出鑑定之解除者,如提出時,鑑定技師已前往現場展開鑑定作業,鑑定公費扣減申請費新台伍仟元整及扣除鑑定技師實際已支 出成本後無息退還。
  5. 上開4之情形若超過十日始提出鑑定之解除者,扣除公會行政費用和技師實際已支出成本後,餘款無息退還。公會行政費用為技師實際已支出成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低於鑑定公費的百分之五。
  6. 鑑定技師提出鑑定報告書草稿已送達本公會,所繳之鑑定公費全部不予退還。
  7. 上述日期均包括簽訂或簽署當日,如遇星期例假日順延,又退款日期均在次月月底,且無息退還。
  8. 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得向本會申請該戶鑑定報告書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