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ilding evaluation
營造業評鑑基準表
building evaluation
營造業評鑑基準表
一、工程實績:
1.本項為最近三年之工程竣工累計金額。
2.本表所稱最近三年,自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一年往前推算。
3.工程實績以工程承攬手冊登記之完工總價為準。
4.本表所列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二、施工品質:
品質良率指工程實績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有證明者,其案件總金額與工程實績總金額之比率:
1.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且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工程施工查核紀錄表所載查核成績總平均分達七十分以上或其中承攬廠商之品質管理制度(一、B)及施工品質(二)二項配分七十分中,其合計平均分達四十九分以上者。
2. 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但未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或私人營繕工程,由定作人出具施工品質評量表,評量結果為良者。如定作人因故無法出具者,由監造單位出具。未能由定作人或監造單位出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出具施工品質為良之證明者。
3. 我國營造業及外國營造業承攬之非我國營繕工程,得由定作人及監造單位共同簽認工程品質無重大缺失證明。
三、組織規模
1.工程人員指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之土木、建築、機械、電機等相關工程科系人員。
2.證照技術人員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建築師、營建相關技師、技副、工地主任、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消防設備師(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定之營建相關技術員、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訓練及格之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及施工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人員等。但一人同時具備多項專業證照者,以一人計算。
3.財經人員指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擔任會計及財務等工作之人員。
4.員工指常聘現職人員(以勞保人數為準)。
5.本評鑑項目應有二款以上符合等級標準以上者,始評為該等級標準。
四、管理能力
1.重大職業災害:營造業因工地安全衛生管理或設施不良導致本身、其各級承攬人或平行承攬人所僱勞工於同一災害發生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失能傷害者。
2.本項以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為準,如無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上開文件無法認定是否有逾期完工情事者,應由定作人出具履約期限及實際完工日期之證明。
3.工程逾期率指工程實績中,逾期案件總金額與工程實績總金額之比率。
4.工程逾期案件率指工程實績中,逾期案件數與工程實績案件數之比率。
五、專業技術研究發展
1.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指最近三年內從事下列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之經費支出總和,不包括政府補助款:
(1)引進、研究發展或購置自動化、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營建施工管理軟體、施工管理方法及施工技術等。
(2)推動營建自動化及電子化。
(3)員工教育訓練及人才培訓。
(4)設置實(試)驗室或研究發展部門。
(5)研發、引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
(6)其他專業技術、設備、工法研發、委託研究或合作研究等有證明者。
2.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比率,指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工作經費支出占工程實績總額之比率。
3.引進、發展、購置設備、技術或推動營建自動化及電子化之內容及其經費支出認定,應參照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或產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方案(營建業自動化及電子化推動計畫、購置自動化機器設備優惠貸款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4.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之內容及其經費支出認定,應參照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辦理。
5.研發、引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者,應參照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之規定。
6.本項經費之認定應依各該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未申請投資抵減、經費補助或貸款者,得以發票或收據認定之。
六、財務狀況
1.本項以最近三年之平均值計算。
2.本項以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結算書認定之。但乙等及丙等綜合營造業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辦理,其結算申報未核定前,得以稅捐稽徵機關蓋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影本辦理。
3.本評鑑項目應有三款以上符合等級標準以上者,始評為該等級標準。
認定基準
一、受評為A級標準達四項以上者,列為第一級綜合營造業。
二、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三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三、新設立綜合營造業,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四、綜合營造業自行停業後復業時,其於停業前未申請評鑑或評鑑證書有效期限已屆滿者,第一年之組織規模及財務狀況均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第二年之施工品質、組織規模、專業技術研究發展及財務狀況受評為B級標準以上達二項以上者,列為第二級綜合營造業。
五、未達前四款規定條件或於申請之評鑑年度前二年均未申報淨值者,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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