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事宜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營建工程空污費)由 營建業主(起造人或契約甲方)負責,並應於開工前檢具 資料向本局申報,經核定後依限繳納。
- 原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網頁將於114年6月30日關閉,請即 日起改至新網頁https://kbuild.kcg.gov.tw /frontend申報。舊網頁已申報案件,尚未核算者將由本 局協助處理。
- 因營建空污費須針對工程項目實質審查,請辦理「工程類 採購」時,應於開工前完成申報,並檢附蓋有業主單位圓 戳與承辦職章或公司大小章之文件,避免逾期受罰。
- 工程完工驗收後,應檢具資料辦理結算;如經通知仍未辦 理,本局將依查驗結果認定完工日並結算,未足額繳納者應補繳差額,逾期將依法加徵滯納金或處罰鍰。
- 請依規定辦理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事宜;若有虛報、偽造 等違規情事,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第75條規定裁 處並加重計費。
- 請多利用新申報網頁辦理相關作業;疑義諮詢請洽本局營 建空污費專線:(07)735-2504、735-3242,或735-1500分 機2199(服務時間:8:3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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