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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技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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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待聘技師登記人力庫及推介要點

                                                                  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第九屆理監事聯席會第二次臨時會議紀錄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受聘技師權益專案小組組織(以下簡

        稱本專案小組)簡則第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公會隨時接受待聘技師或聘期屆滿前二個月之技師登記待聘。

 

第三條:待聘技師登記時應詳填技師待聘登記表(如附表一)之資料。

 

第四條:本公會收到會員申請後,即依序建檔,惟需維持檔案之保密。

 

第五條:待聘技師登記及連絡事宜由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負責。

 

第六條:已登記待聘技師之推介狀況,於本專案小組會議時,由承辦會務人員報告。

 

第七條:請各會員協助提供擬聘用技師廠商之資料;並由本公會免費提供網頁廣告供廠商登記。

 

第八條:本公會收到廠商或顧問公司擬聘用技師登記表(如附表二)時,即依登記順序推介。

 

第九條:受推介技師收到推介通知後,應立即與廠商接洽。

 

第十條:如受推介技師與廠商洽商不合時,應立即通知本公會。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即依順序推

        薦次一技師。但該受推介技師仍依原來順序輪序。

 

第十一條:受推介技師應於收到推介通知後五日工作天,將接洽結果以書面或傳真回報本公會,

                    如未回報或回報不實者,應停止登記推介待聘一年。

 

第十二條:本公會承辦會務人員應追蹤查證受推介技師接洽情形,並彙報本專案小組。

 

第十三條:本項推介服務一律免費。

第十四條:本專案小組參考市場狀況,蒐集相關資料,研擬合理之受聘條件供技師參考。

第十五條: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相關檔案
  • 專任工程人員離職  (PDF)
  • 已離職切結書(請搭配存證信函使用)  (PDF)
  • 廠商擬聘用技師登記表(附表二)  (WORD)
  • 技師待聘登記表-(附表一)  (WORD)
  • 102.12.16通過實施聘任契約(參考範本)  (WORD)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