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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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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項目

鑑定工作之項目如下:

  1. 結構物有遭受損壞可能,為留紀錄預作現況鑑定。
  2. 結構物現值之鑑估。
  3. 結構物之安全鑑定。
  4. 結構物發生損壞、修復或拆除重建費用之鑑估。
  5. 結構物施工中鄰房發生損壞或倒塌,責任歸屬之鑑定。
  6. 未完成結構物已完工部份現值之鑑估。
  7. 結構物施工中本身發生損壞或倒塌,原因之鑑定。
  8. 未完成之結構物繼續完成所需費用之鑑估。
  9. 結構物施工中途發生損壞,能否繼續施工之鑑定。
  10. 結構物全部或部份工程數量之鑑定。
  11. 結構物增加樓房或在基地上新增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12. 結構物全部或部份需用工數之鑑定。
  13. 結構物部份強度之鑑定。
  14. 結構物已使用數之鑑估。
  15. 結構物設計有無瑕疵之鑑定。
  16. 結構物尚可繼續使用年限之鑑估。
  17. 結構物是否照設計圖樣施工之鑑定。
  18. 結構物規劃設計或施工進度之鑑估。
  19. 結構物施工使用材料是否合於契約規定之鑑定。
  20. 結構物使用材料價格之鑑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