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activity

公會活動

activity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標準檢查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依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辦理檢查,並將標準檢查簽證結果製成標準檢查報告書。」且內政部已於100年11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947號令訂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據以執行。

相關照片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