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如說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114年3月27 日工程資字第1131500255號令修正發布,依前開辦法第6 條第2項、第3項及第11條規定,招標文件應訂明電子領 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廠商投標形式及簽 約方式,爰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9點、第80點 及新增第78點;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 本」第18點、第75點及新增第76點;修正「媒體服務採 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52點及新增第53點相關內 容。
- 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113年9月24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機具及設備資通安全及維修人員適任性查核」研 商會議紀錄,就履約過程涉及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 禁用大陸製之特定要求,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 本」第16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5 點、「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 採購)」第14點相關內容。
-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 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 本(工程、財物採購)」就得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 金、保固保證金於認定優良廠商之其他獎項加註「例如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金擘獎』、『交通部金路獎』、『經濟部公共工 程優質獎』等」以供機關參酌。
- 因應經濟部組織改造,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 改設立「投資審議司」,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 16點及第6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 60點、「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相關內 容。
- 本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 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 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修 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配合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 標須知範本」第72點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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