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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貴單位曾協助本署辦理危木檢測、樹種鑑定、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等工作,檢送「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等資料各1份

 

  • 依據農業部114年1月13日農糧字第1141000095號函(影本如 附)辦理。
  • 本署前因業務需要,曾洽請貴校(會、館、所)協助辦理下 列鑑定工作:
  1. 危木檢測、樹種鑑定、植物鑑定,委託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宜蘭大學、中國文 化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中華木質構造建築協會-木材品質檢驗中心、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2. 林木疫病種類鑑定,委託農業部林業試驗所。
  3. 陸域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物種鑑定,委託國立屏東 科技大學、中央警察大學、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4. 建物及土木設施安全檢測,委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 構工程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高雄市結 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 未來如有因刑事鑑定案件並需到法庭說明者,依旨揭修正 規定,法院有提供相關保護措施,以降低鑑定實施過程中 潛在障礙。
  • 檢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 正對照表、「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及其第一 點、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 (新增Q3-1、A3-1)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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